2019年8月7日 星期三

Call Saver 官方帳號服務條款

 <Call Saver 官方帳號服務條款>
更新日期:2019.09.16

本網站與Call Saver APP服務(無論是本公司的網站服務或APP服務,以下皆以「本服務」代稱)係由『Call Saver Technology Inc.』(以下稱「本公司」)所建置與營運,所有申請使用官方帳號會員使用者(以下稱「會員」),皆應詳閱以下項目。Call Saver 上的APP訂閱官方帳號的用戶,以下稱「APP用戶」。

本條款目的,乃在於盡能保護會員在使用本公司服務的權益,以及會員本身需遵守的義務。您若開始使用本服務,包含留表單資料、註冊會員服務、使用後台任何功能、使用APP等等功能,即代表您已同意相關規範與政策。您若不同意下列會員服務使用條款,請勿申請加入本網站會員。

本公司有權於任何時間基於需要而修改或變更本條款內容,本公司將不會個別通知會員,但本條款將會公佈於網頁中,也會於本服務後台管理系統建立連結,方便您即時掌握相關修改與變更。您於本條款的任何修改或變更之後繼續使用本網站服務,將視為您已經閱讀、瞭解且同意相關修改與變更之規定。

1. 使用資格。本服務提供企業主、非營利組織、或個人專業工作者使用,會員必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本服務僅提供中華民國國民使用。

2. 會員義務:

(1) 註冊帳號之帳號、密碼,會員需自行嚴謹保護不外洩,以免造成訂閱用戶權益的受損。如果會員發現帳號被入侵、盜用等狀況,請立即透過『忘記您的密碼?』功能來進行重置密碼,並且來信通知Call Saver 營運團隊: service@callsaver.cc。

(2) 會員所註冊之官方帳號id,上傳品牌識別 Logo、登錄之資料、傳送訊息內容,皆遵守中華民國法律,包含著作權、智慧財產權、商標權等規定,不得侵犯他人之權益與冒用他人之名義做任何動作。若有涉及法律爭議導致司法調查,本公司皆依照中華民國法律要求配合警檢調程序處理,提供使用者相關電磁紀錄、系統操作紀錄配合調查。

(3) 本服務基於資訊安全保護理由,若有發現會員之異常行為,無論是會員本身操作行為或是被疑似駭客攻擊行為,本公司有權先將有疑慮之會員使用權限暫停之,以保障本服務之安全性。

(4) 會員操作本服務功能,一律只能使用本服務所提供的官網進行操作。

(5) 提醒會員不要在公用電腦、或使用公用WiFi來進行本服務之登入帳號、密碼等行為,以維持安全性。使用操作完畢後,務必登出以維持您帳號的安全性。

(6) 會員所傳遞之內容訊息,需遵守中華民國法律規定。同時不得傳送違法買賣交易、色情媒介、假消息、假新聞、禁藥、毒品等等事宜。若有涉及法律爭議導致司法調查,本公司皆依照中華民國法律要求配合警檢調程序處理,提供使用者相關電磁紀錄、系統操作紀錄配合調查。

(7) 為維持本服務與APP用戶的使用權益,與整體生態系的良好服務品質,若有爭議性之組織、或疑似詐術、欺騙、或本公司認定不合宜影響到APP用戶之內容,本公司有權先將會員帳號停權,並且不另外發通知信告知。請申請獲得使用權之會員珍惜所申請到資源,妥善運用。

3. 會員權益:

(1) 當註冊帳號成功後,並且成功新增基本資料後,可以透過本服務,免費發送訊息給 APP用戶。

(2) 本服務採用免費申請機制,免費發送訊息。訊息發送次數目前每日為10次。圖片的發送以所有用戶總額限制為規定,可參考後台說明,但超過後,使用者仍可透過貼圖片網址方式完成一樣APP用戶的操作體驗。如果有超過額度需求者,亦可透過來信申請放寬:service@callsaver.cc ,由Call Saver 團隊依照狀況審核後放寬額度。

(3) 會員為宣傳讓其客群加入Call Saver 訂閱會員註冊的官方帳號,可使用:

(a) 可以實體印製或數位製作圖檔: Call Saver 英文字,連同Call Saver Logo 客服娃娃圖 (圖檔:https://i.imgur.com/TF1LOxg.jpg

(b) 可以分享本服務後台的QR Code 連結網址。

4. 服務可用性

(1) 本服務基於日常系統維護、更新版本等需求,有可能不定期短期中斷。

(2) 本公司在合理的技術服務維持下,希望帶給會員好的操作體驗,但不保證服務絕對可靠且正確運作。也不保證儲存或傳送訊息、資料或檔案之完整性、可用性、安全性。

5. 限制責任

(1) 會員不得因本服務各種原因暫停服務影響到會員本身之營運作業時,而對本公司有任何法律求償作業。

(2) 本公司在合理的資安技術服務維持系統穩定性,如果因本服務因各類原因導致暫時性中斷、資安問題、資料毀損、資料異常等狀況,導致會員之直接或間接之各種損害,除非規屬責任是本公司團隊成員有故意重大侵犯會員權益之外,本公司均不負任何責任。

6. 準據法與管轄權

(1) 本服務條款未盡事宜,悉依民法、消費者保護法及中華民國法令解釋及適用之。
(2) 若本約定條款涉訟時,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